人工生殖同意書公證
精(卵)子受贈同意書
人工生殖法第1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
醫療機構實施前項人工生殖,對於受術夫妻以接受他人捐贈之精子方式實施者,並應取得受術夫之書面同意;以接受他人捐贈之卵子方式實施者,並應取得受術妻之書面同意,始得為之。
前項之書面同意,應並經公證人公證。
1.應到場之人
受術夫及妻
2.應攜帶文件(均為正本)
① 到場人之身分證。
② 醫療機構之精(卵)子受贈同意書(簽名欄勿填寫)。
3.公證費用
新台幣1000元
以上文件公證,可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彭勤懿事務所預約辦理
加入LINE ID: @1688k 或 來電(02)2523-0028、0973-618-568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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